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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6执219号之一

方福爱、钱克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6-08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福爱;钱克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6执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福爱,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钱克放,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住平阳县。 申请执行人方福爱与被执行人钱克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6民初584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福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0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钱克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钱克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钱克放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钱克放的存款、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钱克放名下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和出入境证照。截至2019年06月01日,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申请执行费95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钱克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钱克放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钱克放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钱克放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方福爱。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钱克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6执2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大敏

审判员  谢作概

审判员  徐澄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林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