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5刑初441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雪,女,汉族,1993年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2018年7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小莲,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润宇,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2018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墩,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嘉欣,女,1995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2018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溪,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9〕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雪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立、马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雪及其辩护人刘小莲,被告人罗润宇及其辩护人胡墩,被告人陈嘉欣及其辩护人李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底,被告人罗润宇、杨雪、陈嘉欣在本市成华区长天路14号的居住地共谋进行诈骗,三人商定杨雪和陈嘉欣负责寻找想在网上办理贷款的客户,向客户谎称在网络APP借贷平台办理的贷款,通过后期更改贷款人资料,可以不用偿还,并谎称放款额度的50%由客户获得。杨雪和陈嘉欣找到客户后,将其通过微信介绍给罗润宇,由罗润宇具体实施诈骗,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6月,被告人杨雪将本市青羊区的被害人陈莎介绍给被告人罗润宇,罗润宇在微信上以“唐玉腾”的化名,教陈莎在网上申请贷款,期间陈嘉欣帮罗润宇用语音教陈莎操作贷款。后罗润宇编造理由获取了陈莎的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账号、密码以及QQ账号和密码。2018年6月12日至15日,陈莎通过小金人、拍拍贷等贷款APP,先后贷款共计19558.15元,其中难过16558.15元转款至陈莎建设银行卡,3000转款至陈莎的支付宝账户。贷款到账后,罗润宇分别于2018年6月12日、6月16日、6月20日三次登录陈莎的支付宝账户,将13731元转走,其中1000元转账至罗润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2018年6月14日,罗润宇登录陈莎账号为11×××46的QQ钱包,该账户内的2400元转至杨雪710942983的QQ账户内,同日,杨雪将该笔2400元转账至自己的另一个号码为707207512的QQ钱包内,共自己使用。2018年6月14日,罗润宇将陈莎支付宝内的3000元转账至陈莎的微信钱包。 2018年6月13日,本市青羊区的被害人宋某经陈莎推荐,通过微信加罗润宇为好友。被告人罗润宇采用和诈骗陈莎相同的方式,由宋某在网上申请贷款共计人民币22900元。其中,20500元转账至宋某卡号为62×××28的招商银行账户,2400元转账至宋某62×××08的建设银行账户。贷款到账后,罗润宇以要操作这些贷款为由,索要其支付宝密码、登录验证码等。2018年6月14日,罗润宇将宋某招商银行账户内的18648元和建设银行账户内1198元通过支付宝转走。后罗润宇将宋某支付宝内的4526元转走。 2018年7月6日,被害人姚某经朋友张芷铭介绍,加罗润宇为微信好友,罗润宇以“唐斌”的化名,采取相同的方式,让姚某网上拍拍贷等多家APP平台贷款共计123880元。在此期间,罗润宇让陈嘉欣使用自己电话号码注册了一个QQ号码24×××86,取网名为SAME,作为转账之用。姚某的贷款到账后,罗润宇让其将“手续费”通过QQ转账给SAME的QQ钱包。2018年7月7日至7月9日期间,姚某通过自己的QQ共计向该名为SAME的QQ转账67××××6元,后罗润宇将SAME的QQ钱包里的钱全部转移到自己的QQ钱包里供自己挥霍。2018年7月11日,罗润宇又编造理由让姚某将100000元转给其提供的银行账户(账户名分别为冯玉凤、张林),谎称过几天就全额退回。同年7月13日至7月15日期间,罗润宇通过same共退给姚某55000元。 2018年7月11日,被害人陈某1经一名叫“董琳婧”的朋友介绍加罗润宇微信为好友,罗润宇以“唐斌”的化名,以上述方式骗其在网上贷款共计31600元。后罗润宇以收取“手续费”为由,让陈某1将31600元通过微信转给董琳婧,再让董转给姚某,然后由姚某通过名为P!NK的QQ转账给杨雪的QQ钱包内,因QQ转账限额姚某共转账2万元给杨雪,剩余的11600元留在姚某处。 2018年7月11日,被害人蒋某经姚某介绍,加罗润宇为微信好友,罗润宇以“唐斌”的化名,以上述方式骗其在网上贷款共计12100元。同月12日和13日,贷款转到名为蒋某的工商银行账户里(账号44×××28)。同年7月13日,罗润宇编造理由让蒋某将该笔贷款通过支付宝转给名为施志旺的华夏银行账户。同年7月14日,罗润宇使用名为SAME的QQ账号退给被害人蒋某7200元。 在上述被害人陈莎、宋某被骗的过程中,杨雪作为介绍人参与,并冒充财物人员,收取部分诈骗所得。被告人陈嘉欣帮助罗润宇实施诈骗,以其身份信息注册新QQ账号以用来冒充财物,并以其名义办理一张工商银行卡用于转存诈骗款76700元。 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杨雪被陈莎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罗润宇、陈嘉欣在本市成华区长天路被公安机关挡获。 为支持上述事实成立,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润宇、杨雪、陈嘉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润宇、杨雪、陈嘉欣系共同犯罪,其中罗润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雪和陈嘉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杨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雪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被告人杨雪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罗润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润宇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提出对被害人姚某的剩余33400元原打算退还给被害人姚某,不应认定为犯罪所得;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嘉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提出其并未参与诈骗犯罪的意见。 被告人陈嘉欣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提出被告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陈嘉欣参与诈骗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润宇、杨雪、陈嘉欣三人共谋进行诈骗,对客户谎称可以帮忙办理网络贷款,并且在收取放款额度50%手续费,修改客户资料为黑户之后,客户不用偿还网络贷款。 2018年5月,被害人陈莎通过热拉APP认识被告人杨雪,被告人杨雪将被害人陈莎介绍给被告人罗润宇,2018年6月罗润宇以“唐雨腾”为化名对陈莎进行诈骗。被告人罗润宇教陈莎注册贷款APP账户,在此期间,被告人陈嘉欣帮助被告人罗润宇教陈莎注册网络贷款APP,随后陈嘉欣在APP上申请贷款,通过各种APP放款共计19558.15元。其中16558.15元放款至陈莎账号为62×××34的建设银行卡上,3000元放款至陈莎支付宝账号。被告人罗润宇以帮陈莎“过桥“为由索要其银行账号、密码及支付宝账号、密码。被告人罗润宇通过登录陈莎支付宝账号,在2018年6月12日转走陈莎银行账户内11250元,2018年6月15日转走1500元,6月20日转走1000元,共计13750元。在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罗润宇通过QQ钱包分两次共转走陈莎银行卡上资金2400元。被害人陈莎共计损失16150元。 2018年6月13日,被害人宋某通过陈莎介绍添加了被告人罗润宇为微信好友。罗润宇以相同手段通过收取网络放贷额度50%的手续费帮助宋某进行网络贷款,被告人罗润宇以“唐雨腾”通过微信对宋某实施诈骗。在宋某下载贷款APP申请借款后,通过招商银行账号为62×××28放贷20500元,通过建设银行账号为62×××08放贷2400元。随后被告人罗润宇通过索要宋某支付宝密码等,在2018年6月14日分两笔转走18648元、1198元共计19846元,在2018年6月16日转走4526元。被害人宋某共计损失24372元。 2018年7月6日,被害人姚某通过朋友张芷铭认识被告人罗润宇。被告人罗润宇以“唐斌”名义,教姚某下载贷款APP申请借款,一共放款123880元。2018年7月7日和2018年7月9日被告人罗润宇通过被告人陈嘉欣注册名为“SAME”的QQ号收取姚某手续费,共计67××××6元。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罗润宇以要求姚某垫付“过桥费”为由,让姚某转账100000元至被告人罗润宇指定的账户。在2018年7月13日和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罗润宇分别退还姚某27000元和28000元。2018年7月13日,因转账原因,被告人罗润宇退回姚某11600元。被害人姚某共计损失100806元。 2018年7月11日,被害人陈某1通过“董琳婧”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罗润宇,被告人罗润宇以“唐斌”名义教陈某1下载贷款APP申请借款,一共放款37600元至陈某1工商银行账户内。随后被告人罗润宇以收取贷款额度50%手续费为由要求陈某1转账31600元给董琳婧,由董琳婧将31600元转账给姚某,由于转账原因,最终由姚某转入20000元给名为“SAME”的QQ号账户内。被害人陈某1共计损失31600元。 2018年7月11日,被害人蒋某经姚某介绍,添加被告人罗润宇微信。被告人罗润宇以“唐斌”名义对蒋某实施诈骗,以收取50%网贷手续费后就不用偿还贷款额度为由,教蒋某申请贷款共计12100元。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罗润宇让蒋某转账12100元至其提供的账户内,次日被告人罗润宇以名为“SAME”QQ账号退还蒋某7200元。被害人蒋某共计损失4900元。 在被害人陈莎、宋某、姚某、陈某1、蒋某被骗过程中,被告人杨雪冒充财物人员,为实施诈骗寻找目标,并收取部分诈骗所得。被告人为帮助罗润宇实施诈骗,以其身份注册QQ号,提供犯罪工具以冒充财物人员,并且由其在工商银行开户账号为62×××40存入诈骗所得76700元。 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罗润宇、陈嘉欣在成都市成华区被公安机关挡获。 另查明,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杨雪系主动到汪家拐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被告人罗润宇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宋某损失23050元,并取得被害人宋某的谅解。被告人杨雪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陈莎损失19558.15元,并取得被害人陈莎的谅解。 公安机关扣押了手机三部。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被告人杨雪、罗润宇、陈嘉欣的户籍信息、被害人陈莎、宋某、姚某、陈某1、蒋某的陈述、被害人陈莎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害人宋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罗润宇、陈嘉欣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微信与支付宝转账记录、QQ钱包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杨雪、罗润宇、陈嘉欣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指控事实关联,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杨雪、罗润宇、陈嘉欣参与诈骗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雪、罗润宇、陈嘉欣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雪、罗润宇、陈嘉欣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润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雪、陈嘉欣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嘉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雪在本案中并未脱离共同犯罪,而是参与其中,被告人杨雪辩护人提出关于其对姚某和蒋某被诈骗不知情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雪辩护人提出其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系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雪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陈莎损失19958.15元,并取得被害人陈莎的谅解,可视为被告人杨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罗润宇辩护人提出剩余33400元应退还给被害人姚某,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罗润宇辩护人提出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润宇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宋某损失23050元,并取得被害人宋某的谅解,可视为被告人罗润宇具有一定悔罪表现,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陈嘉欣的犯罪行为并非独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是在共同诈骗中起次要作用,故被告人陈嘉欣的辩护人提出其行为系独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罗润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陈嘉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手机三部依法予以没收; 五、继续追缴被告人杨雪、罗润宇、陈嘉欣违法所得,并责令退赔被害人姚某100806元、被害人陈某131600元、被害人蒋某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茂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张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