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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21刑初149号

谢寿居、黄永明、黄柱福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3-13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谢寿居;黄永明;黄柱福;何桂;吴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821刑初149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永明,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桂,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永强,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柱福,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寿居,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9]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明、何桂、吴永强、黄柱福、谢寿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妙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明、何桂、吴永强、黄柱福、谢寿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9年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谢寿居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黄永明购买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黄永明叫被告人黄柱福拿毒品冰毒交给谢寿居。谢寿居拿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去到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杏花畲路口“五谷渔粉”店,在粉店内以230元的价钱(微信转账)将该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1。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李某1身上搜得净重0.37克的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黄永明从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由被告人吴永强、何桂等人负责帮忙送毒品出售给买家,黄永明以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免费吸食及照顾平时生活吃食作为报酬。2019年1月8日15时许,李某2微信联系林某,微信转账给林某让林帮其向被告人何桂购买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林某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何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何桂向吴永强说明有人要100元毒品后,黄永明就装好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由吴永强送到平南县平南镇物流街尽头的菜地,吴永强送毒品冰毒到目的地后拍照给何桂,何桂再转发图片给李某2,然后李某2去到物流街尽头的菜地拿毒品甲基苯丙胺。何桂将1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永强,吴永强花费了40元,将剩下的60元通过微信转给黄永明。李某2拿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吸食了部分,剩余0.04克被民警扣押。 另查明,1月8日18时许,民警根据谢寿居提供的线索在平南县平南镇新桐路宏城宾馆608号房抓获黄永明及一起在房间内的何桂、吴永强,并缴获吴永强持有净重4.3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月9日,民警在谢寿居带领下在平南县将被告人黄柱福抓获。被告人何桂、吴永强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民警供述上述尚未被掌握的贩卖毒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永明、何桂、吴永强、黄柱福、谢寿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指认被扣押物品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尿液检测报告书和照片、称量和抽样毒品笔录和照片、指认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相关照片、本院(2011)平刑初字第290号、(2012)平刑初字第8号、(2016)桂0821刑初56号及(2016)桂0821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平南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宜州监狱释放证明书,证人李某1、李某2、林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明、何桂、吴永强、黄柱福结伙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被告人谢寿居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永明、何桂、吴永强、黄柱福、谢寿居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永明、何桂、吴永强、黄柱福分工合作,均积极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起主要作用,为主犯,依法应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负责提供、管控毒品的被告人黄永明罪责较其他被告人大,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被告人何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永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寿居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嫌疑人,是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桂、吴永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永明、黄柱福、谢寿居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净化社会环境,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永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何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吴永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黄柱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谢寿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永明、黄柱福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被告人谢寿居违法所得人民币230元、被告人黄永明、何桂、吴永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燕霞

人民陪审员  潘玉金

人民陪审员  廖伟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黄爱飞

书 记 员  韦雨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