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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执1021号之一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柳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6-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柳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105执10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幢1605室,组织机构代码:053670665。法定代表人杨珠文。被执行人柳勇,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勇为追偿权纠纷的(2018)浙0105民初84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柳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59395.84元、利息5309.99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15日,之后至付清日的利息以未还垫付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标准另行计付),支付律师费6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89元、申请执行费967元。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勇自行达成执行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37357元,同时履行受理费、执行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105执10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琰

审判员  卢霞

审判员  洪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唐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