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终1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恒琴,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国,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荣静,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琳琳,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海,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二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民,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临沂美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与茶山路交汇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成龙,总经理。 上诉人张恒琴因与被上诉人任琳琳、刘长海及原审第三人临沂美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恒琴以其已与美佳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恒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恒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张恒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法宝
审判员 田开玉
审判员 姚玉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徐晓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