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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民终1618号

张恒琴、任琳琳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1-01-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张恒琴;任琳琳;刘长海;临沂美佳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终1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恒琴,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国,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荣静,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琳琳,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海,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二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民,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临沂美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与茶山路交汇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成龙,总经理。 上诉人张恒琴因与被上诉人任琳琳、刘长海及原审第三人临沂美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恒琴以其已与美佳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恒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恒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张恒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法宝

审判员  田开玉

审判员  姚玉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徐晓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