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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3民初1486号之二

赵耀华与河南德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1-02-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耀华;河南德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1486号之二

原告:赵耀华,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德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

法定代表人:吴振廷,总经理

被告: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穆勇,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赵耀华与被告河南德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9)豫1403民初1486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徐长社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淑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