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26民初3250号
原告:傅希开,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浙江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月媚,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希开诉被告李月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傅希开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希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3元,减半收取1871.50元,由傅希开负担。
审 判 员 陈钦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代
书记员 曾新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