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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执1787号

白代份与王宝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白代份;王宝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4202执1787号

申请执行人:白代份,女,汉族,个体,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乌苏市,联系电话:159XXXXXXXX。

被执行人:王宝峰,男,汉族,1977年1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乌苏市,联系方式:137XXXXXXXX。 申请执行人白代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宝峰民间借贷一案,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420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代份以案外同被执行人王宝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新420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永 江

审判员 阿依多斯

审判员 努力古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邱 文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