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4202执1787号
申请执行人:白代份,女,汉族,个体,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乌苏市,联系电话:159XXXXXXXX。
被执行人:王宝峰,男,汉族,1977年1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乌苏市,联系方式:137XXXXXXXX。 申请执行人白代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宝峰民间借贷一案,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420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代份以案外同被执行人王宝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新420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永 江
审判员 阿依多斯
审判员 努力古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邱 文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