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2301执1852号
申请执行人:马生武,男,汉族,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昌吉市。
申请执行人:王桂霞,女,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昌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定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马生武、王桂霞申请执行新疆昌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101150元,未执行标的1011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的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2301执1852号案件的执行。 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王 振 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顾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