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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2301执1852号

马生武、王桂霞诉新疆昌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生武;王桂霞;新疆昌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2301执1852号

申请执行人:马生武,男,汉族,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昌吉市。

申请执行人:王桂霞,女,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昌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定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马生武、王桂霞申请执行新疆昌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101150元,未执行标的1011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的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2301执1852号案件的执行。 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王 振 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顾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