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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民初5133号

5133曹晖与焦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晖;焦庆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23民初5133号

原告:曹晖,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灌南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焦庆国,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原告曹晖与被告焦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晖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焦庆国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晖申请撤回对被告焦庆国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晖撤诉。

审 判 长 王树名

审 判 员 黄海红

审 判 员 杨俊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 慧

书 记 员 李 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