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23民初5133号
原告:曹晖,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灌南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焦庆国,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原告曹晖与被告焦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晖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焦庆国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晖申请撤回对被告焦庆国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晖撤诉。
审 判 长 王树名
审 判 员 黄海红
审 判 员 杨俊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 慧
书 记 员 李 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