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12执1239号
申请执行人:牛和民,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黄定,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常莉莎,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和民与被执行人黄定、常莉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牛和民于2019年5月21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1012执123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敏亮
审 判 员 张 俊
代理
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