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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12执1239号

牛和民与黄定、常莉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7-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牛和民;黄定;常莉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12执1239号

申请执行人:牛和民,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黄定,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常莉莎,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和民与被执行人黄定、常莉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牛和民于2019年5月21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1012执123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敏亮

审 判 员  张 俊

代理

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