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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902刑初180号

班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文书名称}(2019)晋0902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班某,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忻州市人,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忻府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以忻府检公诉刑诉[2019]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日16时许,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四大队队长李某带领辅警张某、李某、张某等人在辖区金忻线对班二某驾驶的一辆银灰色(车牌HV8762)面包车例行检查,经核查,班二某系无证驾驶报废车,当执法人员强制传唤班二某回队接受调查时,被告人班某(班二某之子)闻讯驾车赶到现场,径直冲向辅警张某将其踹到在地。经忻州市人民医院诊断,张某损伤为左侧腰软组织受损,左脚踝扭伤。案发后,被告人班某近亲属对张杰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抓获经过、张杰辅警证、李某警察证、交警队证明材料、交警队春运工作文件、三中队安排工作表、张某诊断治疗建议书、吸毒检测报告书、谅解书、证人李某、班二某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班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辅警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在交通警察带领下查处违章车辆,是协助履行交通管理职责的必然工作和重要内容,其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人班某暴力袭击正在协助执行公务的辅警,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应予以从重处罚。忻府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班某及其亲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庭审中班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保护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犯罪,教育罪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班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永林

审判员 吕秀丽

审判员 高慧娟 

二0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