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9)闽司救执39号 救助
申请人:郑星健,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救助申请人郑星健以其在务工中受伤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郑星健称:其受雇从事采石工作中,被大切锯片砸伤,致二级伤残,长期卧床,还需有人护理,家中上有年老父母,下有年幼儿子,家庭无任何收入,仅靠低保金度日,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郑星健与邵善新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经惠安县人民法院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分别作出(2017)闽0521民初3240号、(2018)闽05民终3108号民事判决,判令邵善新赔偿郑星健经济损失1151705.66元(扣除已支付的240000元)。惠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邵善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明,古田县吉巷乡北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4月28日出具书面证明称,郑星健在采石中发生事故,致二级残疾,不能劳动,父亲年老,孩子年幼,无生活来源,只靠低保不能维持正常生活,更不能应付医疗费用,困难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救助申请人郑星健受伤致二级伤残,赔偿款未到位,家庭生活困难。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救助。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郑星健司法救助金5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