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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902刑初129号

冉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冉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0902刑初129号公诉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某,男,1987年7月29日生,身份证号码×××,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无业。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1月22日经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以忻府检公诉刑诉[201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海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9日、10日、5月3日被告人冉某伙同向海(已判决)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三次撬窗入室盗窃。2012年4月11日至4月21日间,被告人冉某伙同向海、鲁红超、魏宏西(二人已判决)在忻州市忻府区交通小区、国力小区、世纪花苑小区入室盗窃,2012年4月30日、5月2日,被告人冉某伙同向海、鲁红超、魏宏西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丽花苑小区实施入室盗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物证、书证、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冉某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冉某辩称,其没有去过大连,公诉机关指控大连的三起案件与其无关;对其在忻州的作案指控无异议但其只负责放哨而没有入户进行盗窃;其虽去过太原,但没有在太原实施过盗窃。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冉某伙同向海、魏方宝、鲁红超等人事先通谋,准备头套、口罩、手电、改锥等物,多次在大连市、忻州市忻府区、太原市居民小区撬窗入户,一夜之间进入同一小区多户户主家中,盗取大量财物,得手后现金均分,物品销赃,得款挥霍。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冉某伙同向海、魏方宝等人经预谋后,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路柏林水郡12号3-1-1,撬窗进入被害人隋某家中,盗窃人民币5500余元和一部价值1360元的LG牌手机、一部价值240元的百迪宝牌BDB828手机、一个价值10元的金士顿U盘。2、201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冉某伙同向海、魏方宝等人经预谋后,来到大连市中山区亿成园,撬窗进入被害人杜某家中,盗窃人民币24000元、三星W58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360元)、三星D88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三星牌ST550数码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360元)、希捷移动硬盘一个(价值人民币100元)、IBM牌X2011-J4C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400元)、IBM牌E40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509元)、惠普牌V3000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800元)。3、2012年4月11日凌晨2至3时,被告人冉某、向海、鲁红超三人带上预先准备的头套、口罩、手电来到忻州市交通小区西南角,翻栅栏进入小区后入室盗窃该小区八户居民财物。分别是:撬窗进入8号楼2单元1楼东户郭秀兰家盗窃衣服内现金2000余元,并将衣服扔在院内;撬窗进入5号楼1单元1楼东户董振津家盗窃硬币30元;撬窗进入6号楼2单元1楼西户赵玉凤家盗窃,偷走美能达数码相机一部(未鉴定价值)、珍珠项链两条(未鉴定价值)、小珍珠项链一条(价值80元)、金属项链一条(价值20元)、鸡形黄金吊坠一个(价值767元)、水钻手链一条(未鉴定价值)、翡翠玉吊坠一个(未鉴定价值)、珍珠吊坠一个(价值10元)、彩金项链一条(未鉴定价值);撬窗进入15号楼4单元1楼西户裴建生家盗窃现金2000余元和价值2550元的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破案后平板电脑追退失主;撬窗进入5号楼4单元1楼西户张月英家盗窃现金180元;撬窗进入12号楼3单元2楼西户贾改英家、10号楼4单元1楼东户王艳家、12号楼3单元2楼东户刘泽英家后,因被户主发现盗窃未遂。4、2012年4月13日凌晨2至3时,被告人冉某伙同向海、鲁红超三人带上预先准备的头套、口罩、手电从忻州国力小区西面墙外的一棵树攀爬上小区的车库,后鲁红超在车库上放哨,冉某伙同向海在小区院内入室盗窃该小区四户居民财物。分别是,撬窗进入4号楼4单元1楼东户焦贵民家盗窃4100元现金;撬窗进入4号楼4单元1楼西户刘媚花家一台价值500元的华硕笔记本电脑,破案后赃物追退失主;撬窗进入5号楼3单元2楼西户刘国清家盗窃现金6500余元;撬窗进入6号楼1单元2楼东户朱玉兰家盗窃三部手机(海尔手机一部,价值30元;V*WAL手机一部,价值240元;中兴手机一部,价值330元)、一块价值2100元的手表、两枚金戒指(未鉴定价值),破案后三部手机追退失主。5、2012年4月16日凌晨二、三点钟,被告人冉某伙同向海、鲁红超三人带上预先准备的头套、口罩、手电再次从忻州交通小区西南角翻栅栏进入小区,入室盗窃该小区两户居民财物。分别是,撬窗进入13号楼1单元1楼西户焦天家盗窃价值1300元的佳能数码照相机、价值25元的飞科刮胡刀,破案后赃物追退失主;撬窗进入6号楼2单元1楼西户赵玉凤家,将衣物偷出后扔在院内,经赵玉凤检查为丢失物品。6、2012年4月21日凌晨二、三点钟,被告人冉某伙同向海、鲁红超三人来到忻州世纪花苑北墙外,由向海在墙外放哨,冉某和鲁红超翻墙进入小区,入室盗窃该小区三户居民财物。分别是:撬窗进入16号楼1单元1楼西户张晓霞租用的办公室,盗窃一台价值2900元的黑色佳能数码照相机;撬窗进入16号楼2单元1楼西户陈金荣家,盗窃现金500余元;撬窗进入16号楼3单元1楼西户乔志勇家,盗窃两个钱包(花花公子钱包价值200元,老人头钱包价值40元)、一个价值194元的银手镯、一件法派黑色夹克(未鉴定价值)、一条登喜路腰带(未鉴定价值)。破案后钱包和银手镯已追退失主。7、2012年4月30日,被告人冉某伙同鲁红超(另案处理)、魏宏西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丽花苑小区,由鲁红超、魏宏西放哨,被告人冉某撬窗进入9号楼2单元101室刘丽萍家,盗窃现金6000元。8、2012年5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冉某伙同向海、鲁红超、魏宏西等人经事先商量并准备作案工作后,乘车至太原市万柏林区丽花苑小区,由向海、鲁红超、魏宏西放风,被告人冉某撬窗进入4号楼5单元01室刘锡民家中,盗窃一件红豆西装上衣(未鉴定价值)及口袋内的2500元现金。盗窃得手后,因遇到小区保安巡逻,四人分头逃跑。被告人冉某伙同向海两人逃窜后再次在该小区内盗窃。由向海放哨,被告人冉某撬窗进入4号楼1单元一层东户张婷婷家,盗窃佳能牌照相机一部(照相机因资料不全未鉴定价格,随机镜头鉴定价值为1530元),价值12413元的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索尼牌笔记本电脑(因资料不全未鉴定价值)。破案后笔记本电脑及相机镜头已追退失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1受、立案文书,证实该刑事案件立案侦办程序;(2户籍证明,证实冉某的身份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冉某于2019年1月1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九堡派出所民警抓获;(4乘车记录,证实彭华(向海)、鲁红超、尹鹏(冉某)于2012年4月7日乘坐K601次列车由北京前往忻州;(5情况说明,由忻州市交通小区物业公司、忻州市国力花园小区物业公司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两小区4月11日、4月16日及14月13日住户被盗情况;(6证明,龙山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冉某系其辖区居民且在其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7)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本案查获、扣押赃物及发还情况,其中裴建生被盗价值2550元的苹果牌平板电脑破案后已追退,朱玉兰被盗价值共计600元三部手机追退失主,焦天家被盗价值1300元的佳能数码照相机、价值25元的飞科刮胡刀已追退,乔志勇被盗价值40元钱包、价值194元的银手镯已追退,张婷婷被盗价值1530元佳能牌照相机随机镜头、价值12413元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及索尼牌笔记本电脑已追退。(8)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冉某同案犯向海、鲁红超、魏宏西犯罪事实及定罪量刑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皮某证言,证实其使用的白色V72海尔手机是其老婆的侄子魏华给他的;(2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上旬其老公魏华的朋友向海及其他两人曾在其家吃饭,向海走时给魏华留下两个包,包内装着电脑、手机和照相机等物品。3受害人报案及陈述(1受害人隋某的报案及陈述,2010年4月9日,其早上起床后发现楼下客厅门窗均被打开,2个包及包内的物品散落在院内,经检查发现被盗物品有现金5500元、LG牌KX500型手机一部、一部黑色百迪宝牌手机一部、男式棕色皮夹包一个、金士顿U盘一个、上衣2件;(2受害人杜某的报案及陈述,2010年5月3日,其早晨起床后发现家中2层客厅的窗户被撬,经检查丢失的物品有三星手机2部、三星照相机一部、笔记本电脑3部、希捷移动硬盘一个、现金24000元,总价值57850元;(3受害人郭秀兰的报案及陈述,其在2012年4月11日早晨起床后发现衣服找不到,后发现厨房的窗户被撬开,衣服丢在院子里,衣服中的钱丢了,大约有2000多元;(4受害人董振津的报案及陈述,其家中于2012年4月11日被盗,丢失硬币20-30元;(5受害人赵玉凤的报案及陈述,2012年4月11日晚其家中被盗,丢失美能达数码相机一部、珍珠项链两条、金属项链一条、鸡型黄金吊坠一个、水钻手链一条、翡翠玉吊坠一个、珍珠吊坠一个、彩金项链一条,2012年4月16日其家中有小偷进入,没有丢失物品;(6受害人裴建生的报案及陈述,2012年4月11日早上起床后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现金2000余元、苹果平板电脑一部;(7受害人张月英的报案及陈述,2012年4月11日其家中被盗,丢失现金180元;(8受害人贾改英、王艳、刘泽英的报案及陈述,2012年4月11日其各自家中有小偷进入,起床后未发现有财务被盗;(9受害人焦贵民的报案及陈述,2012年4月13日其家中被盗,丢失现金4100元;(10受害人刘娟花的报案及陈述,2012年4月13日其家中被盗,丢失华硕电脑一台、菜刀一把;(11受害人刘国清的报案及陈述,2012年4月13日其家中被盗,丢失现金6500元;(12受害人朱玉兰的报案及陈述,2012年4月13日其家中被盗,丢失一块手表、2枚金戒指、三部手机,其中一部为白色海尔、一部为翻盖触控手机、一部为黑色直板手机;(13受害人焦天的报案及陈述,2012年4月16日其家中被盗,丢失相机一部、刮胡刀一个;(14受害人张晓霞的报案及陈述,2012年4月21日其办公室被盗,丢失黑色佳能数码相机一部;(15受害人陈金荣的报案及陈述,2012年4月21日其家中被盗,盗走衣服内的现金500元;(16受害人乔志勇的报案及陈述,2012年4月21日其家中被盗,丢失现金500元、法派黑色夹克一件、登喜路腰带一条、钱包2个、银手镯一个;(17受害人刘丽萍的报案及陈述,2012年5月1日其家中被盗,丢失现金6000元;(18受害人刘锡民的报案及陈述,2012年5月2日其家中被盗,丢失价值1000元红豆牌西装一件、现金2500元;(19受害人张婷婷的报案及陈述,2012年5月2日其家中被盗,丢失人民币1000元、黑色佳能相机一部、银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红色布制挎包一个。4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1)同案犯向海、鲁红超、魏宏西分别供述各次伙同冉某购买手套、帽子、改锥、手电筒等盗窃工具在大连市、忻州市、太原市撬窗入户盗窃小区居民财物的事实。其中向海供述每次基本都由冉某入户实施盗窃,其在外望风,魏宏西、鲁红超供述二人参与的盗窃每次均由冉某提议,分别由向海、冉某入户实施盗窃,二人在外望风。(2)被告人冉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称其捡到叫尹鹏的假身份证一直带在身边用,其于2012年伙同向海、鲁红超、魏宏西在忻州、太原入室盗窃,盗窃时与鲁红超负责望风,向海采取撬开窗户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每次都是向海负责分赃,其不知道每次盗窃所得哪些财物。其没有在大连盗窃过。5鉴定意见太原市价格认证中心、大连市中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忻府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涉案被盗财物的具体价值。6勘验笔录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对太原市丽华苑9号楼2单元101室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被盗情况。7辨认笔录(1)辨认人鲁红超辨认出7号冉某即为其在忻州、太原一起偷东西的人;(2)辨认人向海辨认出5号冉某即为其在忻州、太原一起入室盗窃的人;(3)辨认人魏宏西辨认出2号冉某即为与其一起偷东西自称“尹鹏”的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作案,采用入室盗窃的手段在多地,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3318元,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涉案被盗财物未估价鉴定部分作为情节予以考虑。忻府区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冉某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综上,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犯罪,教育罪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冉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冉某的刑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非法所得104666元依法继续追缴,追退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王永林

审判员 吕秀丽

审判员 高慧娟 

二0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