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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8执997-1号

王令奇、侯德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4-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令奇;侯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8执997-1号申请执行人王令奇,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侯德明,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王令奇申请执行侯德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28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德明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侯德明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侯德明在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人民币存款3000元。(账号:00000048094218623889000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宁执行员  秦 钦执行员  方奕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