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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4执3930号

陈聆斌、应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聆斌;应天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4执3930号 申请执行人陈聆斌,男,1958年2月6日出生,住仙居县。 被执行人应天华,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住仙居县。 申请执行人陈聆斌与被执行人应天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24民初10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聆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天华返还申请执行人陈聆斌借款本金176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37元,执行费254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应天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应天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应天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应天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车辆、不动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应天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应天华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应天华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应天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聆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应天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24执39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天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章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