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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民申1908号

浦城县富岭镇双田村西坑头村民小组、浦城县富岭镇双田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9-11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浦城县富岭镇双田村西坑头村民小组;浦城县富岭镇双田村民委员会;吴水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1908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浦城县富岭镇双田村西坑头村民小组,住所地浦城县富岭镇双田村。

诉讼代表人:吴承岳,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

诉讼代表人:吴志义,男,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春,云南杨柏王(麻栗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浦城县富岭镇双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浦城县富岭镇双田村。

法定代表人:吴明标,主任。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水和,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 再审申请人浦城县富岭镇双田村西坑头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西坑头小组)因与被申请人浦城县富岭镇双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田村委会)、吴水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7民终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坑头小组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判决,超出六个月审限。第一次庭审后,被申请人又申请证人吴某1出庭作证,浦城县法院依申请主动向证人收集证据,违反了举证期限的规定,程序违法。2.一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1)一审庭审后被申请人提交八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但一审法院将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违法。(2)一审法院采信吴某1的笔录作为证据错误。在庭后被申请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再审申请人拒绝质证。该证据部分内容不客观真实,其陈述村民每人收取20元补偿款完全是虚假的。该证据主审法官对其做笔录时进行了录音录像,但没有完全同步。(3)一审法院采信吴某2、吴某3、廖某和的证言作为证据错误。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三人是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与被申请人有明显利害关系,证词不客观不真实。3.一审法院认定“2005年5月21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林改方案”的事实错误。参加会议的并非村民代表而是党员代表,34名党员代表的签名是开会报道时的签名而非对林改方案的认可。认定“双田村委会补偿西坑头村民小组村民每人20元”错误,绝大部分人并没有领取20元,被申请人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西坑头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均领取了20元补偿款,部分村民参与实地察看调整的山场并收取误工费及20元补偿款,并不意味着所有村民均同意调整。4.《双田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是无效的,该方案并未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仅召开党员代表会议,且签字是会议报道的签字,并非对方案的认可。该方案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5.两被申请人签订的《森林、林木、林地承包合同》未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综上,《森林、林木、林地承包合同》是无效的。 双田村委会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实和理由:1.一审程序合法。(1)证人吴某1时任西坑头村民小组小组长,其知道本案事实,被申请人申请原审法院到上海向吴某1做调查笔录,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经第二次庭审质证后采信并无不当。(2)被申请人申请证人吴某1出庭作证,向原审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符合相关规定,一审法院扣除决定延期审理的期限,并未超审限结案。2.《双田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双田村2003年8月份正式当选组长代表名单及证人吴某1、廖某和等人的证言,可以证实2005年5月21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34名村民代表签名表决通过林改方案。二审补充提交的方案原始记录中村民代表从第五页最后一行开始签名进一步印证该事实。3.双田村委会补偿西坑头村小组每人20元的事实有证人吴某1、吴某2、吴某3、廖某和等证人证言及收条相印证,证据充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有关审限等程序性问题不属于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审查。一审法院给吴某1做的笔录及庭审后双田村委会提交的新证据均经第二次开庭举证质证,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吴某2、吴某3、廖某和系村里的出纳、会计和涉案合同的草拟人,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其证人证言具有证据能力,三人系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客观上有利害关系,但这仅涉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不影响证据能力。 《双田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原始记录载明“到会人员一致同意以上决议并执行”,并由包括时任西坑村小组组长的吴某1在内的村小组代表共34人签名,且与证人吴某1、廖某和等证人证言相印证,足以证明2005年5月21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林改方案的事实。该方案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浦城县委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回头看”的实施意见》制定,并经过浦城县富岭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方案上签名的34人均为双田村2003年当选组长代表名单所列组长或村民代表,西坑头小组主张该方案系党员代表签到,并未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判认定双田村委会补偿西坑头村民小组村民每人20元有证人吴某1、吴某2、吴某3、廖某和的证言及收条证实,足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双田村委会根据林改方案将原由西坑头小组经营的山场调整给双田村第二、第八组,第二、第八组将涉案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吴水和,并由双田村委会和吴水和重新签订《森林、林木、林地承包合同》符合上述规定,合法有效。西坑头小组主张双田村委会和吴水和签订承包合同侵害其利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西坑头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浦城县富岭镇双田村西坑头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一龙

代理

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

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法官助理袁春怡

书记员王琦春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