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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02执263号之一

陈伟、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伟;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执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伟,男,生于1982年10月,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绍普,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陈伟与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902民初5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受理了陈伟申请执行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中,依法对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抵押给申请人陈伟的房产予以处置。该抵押房产位于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滨河玉盘A区商业中心一层8区9、10、11、12号营业门市(房权证号:巴房权证(北)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巴市国用(2004)第××号,房他证北鉴字第(2014)1609号,建筑面积203.63平方米)。 同时查明,以上抵押给申请人陈伟的房产因其他案件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成执字第129号进行了查封,后该院又以(2015)成执字第129-16号裁定续查封。本院于2019年3月9日函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9年3月13日以(2015)成执字第129号之三移送执行函复本院,将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抵押给申请人陈伟的位于巴中市××州区江北滨河玉盘A区商业中心一层8区9、10、11、12号营业门市处置权交由本院行使,且该房产的续查封解封均交由本院办理。我院处置中,经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房产进行议价,议价价格为7127050.00元,2019年5月19日,本院作出拍卖裁定,决定对前述房屋进行拍卖。在本院司法拍卖网路平台拍卖中,前述房屋以7127050.00元流拍。 2019年5月27日,陈伟向本院申请,请求将上述房屋以流拍保留价7127050.00元抵偿本案等额债务,并放弃其他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得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的规定,本案四川省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房屋经一次拍卖未成交后,陈伟申请将以房屋交其抵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中江北滨河玉盘A区商业中心一层8区9、10、11、12号营业门市作价7127050.00元,抵偿其所欠陈伟的等额债务,上述房屋所有权归陈伟所有。 二、陈伟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解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注销申请人陈伟对上述房屋的抵押权。 四、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