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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民申2439号

刘杨英、刘必华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9-11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刘杨英;刘必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2439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杨英,女,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必华,男,194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再审申请人刘杨英因与被申请人刘必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终9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杨英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事实和理由:1.刘必华在紧邻刘杨英房屋的第一层杂物间内存放食盐,盐水渗透造成刘杨英房屋墙壁腐蚀脱落,第一层大门的铁门边缘断掉,基础梁钢筋腐蚀。刘必华房屋第三层、第四层出檐部分的雨水流到刘杨英家的墙壁后,渗透到刘杨英房间内,造成房间内墙壁脱落,危害刘杨英的房屋安全。上述事实有刘杨英提交的照片和闽清县坂东镇人民政府坂信复字(2018)21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可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一审法院委托福建省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和福州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损坏原因及损坏价值进行评估鉴定,但两公司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查清损坏的原因及价值,而一审法院没有再另行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就判决驳回刘杨英的诉讼请求。3.刘必华在一审判决其胜诉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7日至8日拆除杂物间屋面,改造三层、四层房屋出檐部分的排水。同年11月20日拆除紧靠刘杨英墙壁的杂物间北墙部分。但刘杨英房屋大门门柱的杂物间东墙,即刘必华现在门前的围墙并没有拆除。门前地面高出刘杨英房屋的地面并没有铲低,下雨时东墙和地面的水还会渗透进刘杨英的房屋墙壁和房间内。刘必华门前种植的橄榄树根系发达,树冠大,穿越房屋地基,必将影响刘杨英房屋的采光和安全,对房屋造成危害。4.即使刘必华对房屋部分进行拆除,但一、二审都认定刘杨英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说明刘必华杂物间存放的食盐和出檐部分雨水流向刘杨英墙体都是事实,造成刘杨英房屋大门及墙壁损坏的事实也存在,并没有消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福建省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和福州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复函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接受鉴定委托后,刘杨英当庭表示放弃鉴定,故其提出一审法院没有再另行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就径行作出判决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刘杨英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房屋受损是刘必华杂物间和第三、四层的出檐导致的,且根据二审法院现场查看和刘杨英本人的确认,刘必华已经在一审判决后拆除其杂物间屋面及紧靠刘杨英房屋北墙的砖墙,并对出檐部分进行了拆除改造,刘杨英所述的妨害物已不存在,原判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刘杨英另主张刘必华现在门前的围墙、高出的地面以及橄榄树对其房屋造成危害是新的诉请,超出原审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刘杨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刘杨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一    龙

代理

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

审判员张丹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法官助理袁春怡

书记员王琦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