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404民初1359号

郭万松与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上郭村村民委员会、山东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12-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万松;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上郭村村民委员会;山东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404民初1359号

原告:郭万松,男,194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上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峄城区阴平镇上郭村。

法定代表人:姚成峰,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奎,山东守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君山路**。

法定代表人:宗辉,董事长。 原告郭万松与被告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上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郭村委会)、山东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禾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7)鲁0404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原告郭万松不服,于法定期间提出上诉。2018年8月24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4民终127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万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上郭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姚成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奎,被告神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万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上郭村委会与被告神禾公司签订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1日的《土地流转转赁合同书》无效;2.确认原告对1995年10月1日承包的被告上郭村委会的枣园到期后具有优先承包权;3.判令被告上郭村委会赔偿原告损失26400元;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5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上郭村委会签订了枣园承包合同,约定上郭村委会将33.4亩的土地承包给原告,承包金于当年11月30日缴纳,期限为199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期满后原告有优先承包权。合同签订后,被告上郭村委会于2002年违约抽取了原告承包地3.3亩,在修建水塘时又占用了1亩多,给原告造成损失。合同到期后,上郭村委会未通知原告终止合同,土地仍由原告占有使用。2017年3月1日,未经本村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上郭村委会与被告神禾公司签订《土地流转租赁合同书》。原告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两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1日签订的《土地流转租赁合同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同无效,同时,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郭村委会辩称,1、原告陈述的承包土地及亩数属实,合同到期日为2014年1月1日;2、2016年9月1日村委会以公示的形式,告知原告优先续签合同,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没有续签合同,应视为对优先权的放弃;3、村委会与神禾公司签订合同是按法定程序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原告系单个自然人,也无权对合同效力问题提出主张,应予驳回;4、抽地的事,是由村、镇两级领导共同与原告达成的意向,是协商一致的结果,抽地后,原告按抽地后的亩数交纳承包金,多年未提异议,也未提出所谓的赔偿,也超过了时效。 被告神禾公司辩称,我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其他的与我公司无关。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5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上郭村委会签订了《枣园承包合同》,约定上郭村委会将33.4亩的土地承包给原告栽植冬枣,合同至2014年1月1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告有优先承包权。2017年3月1日,被告上郭村委会与被告神禾公司签订《土地流转租赁合同书》,约定:上郭村委会将位于亩,每亩每年租金400元,东至拦山河、西至腰路、南至上刘村、北至菜园村,流转租赁给被告神禾公司作为农业生产及农业开发项目使用,承包期限3年,合同到期由乙方继续承包,续包时间为三十年,每三年办理一次土地流转租赁手续。 另查明,涉案枣园地位于被告上郭村委会与被告神禾公司约定的承包土地范围内。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郭万松与被告上郭村委会于1995年10月1日签订的《枣园承包合同》中的土地承包方式是家庭承包还是其他方式承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且承包地为荒山,因此原告与被告1995年10月1日签订的《枣园承包合同》中的土地承包方式是其他方式承包,该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原告优先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原告郭万松与被告上郭村委会签订的《枣园承包合同》亦约定,该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原告享有优先承包权。被告上郭村委会于2016年9月21日在村公示栏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全体村民,将原枣园及山林重新发包,承包金每亩500元,但后被告上郭村委会与被告神禾公司以每亩每年400元的租金、承包期限3年等的条件签订承包该宗土地的合同,与上述通知内容不符,视为未告知原告,且该合同也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被告上郭村委会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在该条件下放弃优先承包权,故被告上郭村委会与被告神禾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转赁合同书》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作为本村村民主张具有优先承包权,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郭万松主张被告上郭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26400元,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上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1日的《土地流转转赁合同书》无效; 二、原告郭万松对1995年10月1日承包的被告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上郭村村民委员会的枣园地有优先承包权; 三、驳回原告郭万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上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亚鲁 人民

审判员  张维乾

人民陪审员  孟祥震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马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