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7296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横路219号12楼全层及11楼01、02房。
负责人:马勇,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美满,女,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被告杨美满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8)粤0105民初14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美满清偿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以及支付案件受理费,暂共计77442.97元。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杨美满未履行本案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美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所必须的有关消费。 经核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杨美满现已下落不明,故同意法院无需前往其户籍地调查。 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72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继锋
审判员 陈文超
审判员 黄洋洋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郑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