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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2行审181号

孟津县自然资源局、李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2-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孟津县自然资源局;李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322行审181号申请执行人孟津县自然资源局。住址:孟津县会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赵晋伟,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占峰,男,孟津县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厚,男,汉族,1957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申请执行人孟津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孟国土资执罚[2018]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第二、第三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孟津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李厚作出孟国土资执罚[2018]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李厚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三项义务,孟津县自然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厚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小浪底镇胡坡村21.13平方米土地,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21.1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422.6元整。

本院认为,孟津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孟国土资执罚[2018]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孟津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孟国土资执罚[2018]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孟国土资执罚[2018]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项由孟津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张兆萌

人民陪审员  杜万寿

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