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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1民初92号

张明海与左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明海;左效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221民初92号原告张明海,男,195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左效荣,又名左贵荣,女,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杞县。

原告张明海诉被告左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效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明海诉称,被告开有烟酒食品批发部,2006年期间,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5%,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左效荣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1.5%计算,从2006年12月2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被告左效荣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0日,被告左效荣向原告张明海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借张明海现金10000元(壹万元)整。左贵荣2006年12月20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村委会证明、法院询问孔德勇的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左效荣向原告张明海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合同,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被告应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3日起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利率按年息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左效荣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明海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1月3日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左效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锦信

审 判 员  刘成岗

人民陪审员  张 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圆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