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81执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秀燕,女,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执行人:廖炳南,男,196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申请执行人宋秀燕与被执行人廖炳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7)鄂1281民初95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廖炳南应偿还申请人宋秀燕借款24000元,负担诉讼费200元,执行费260元,对被执行人廖炳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报告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廖炳南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廖炳南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宋秀燕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廖炳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廖炳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虽有银行开户,但账户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已予以冻结。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廖炳南于2018年4月12日病故。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宋秀燕的涉案债权暂未能实现。申请人宋秀燕未实现债权金额为24000元。2018年5月2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宋秀燕,申请执行人宋秀燕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书、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宋秀燕与被执行人廖炳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穷尽调查措施后,为发现被执行人廖炳南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秀燕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281执6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宋秀燕发现被执行人廖炳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廖炳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宋秀燕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胡建斌
审判员 尹华平
审判员 文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余日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