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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1执686号

樊某、樊宏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河北省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某;樊宏志;王润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21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樊某,男,200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

申请执行人:樊宏志,男,193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执行人:王润廷,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井陉县。本院在执行樊某、樊宏志与王润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润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润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建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郝吉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