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21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樊某,男,200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
申请执行人:樊宏志,男,193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执行人:王润廷,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井陉县。本院在执行樊某、樊宏志与王润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润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润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建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郝吉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