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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执1505号之三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韩某某;王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执15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86X5。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男,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爱国,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某1,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韩某某、王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346.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闫鹏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