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425民初2363号
原告:崔红日,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被告:阿木盖,男,蒙古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红日与被告阿木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红日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红日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红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红日负担。
审判员 巴根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