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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9执2215号

魏国民、天津建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国民;天津建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京顺平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9执2215号

申请执行人:魏国民,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执行人:天津建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白谷屯乡福源道**103-6。

主要

负责人:叶保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京顺平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澜河街南侧、辽运河西路西侧。

主要

负责人:李红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津0119民初8957号民事判决书,因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天津京顺平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欠付被执行人天津建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额度以536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国兵

审判员  杨守成

审判员  韩耀祖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霍建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