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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92民初1372号

常州海纳金属助剂有限公司与时建明、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常州海纳金属助剂有限公司;时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92民初1372号

申请人: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099987X0。

法定代表人:顾建东。

被

申请人:常州海纳金属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1182098X。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

被

申请人:时建明,男,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人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海纳金属助剂有限公司、时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海纳金属助剂有限公司、时建明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