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84201381X9。
负责人:高雪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施张洪,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施张洪金信用卡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施张洪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05555.28元及利息、违约金(至2018年3月20日的利息、违约金为29207.72元,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上述项款由施张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4865元,由施张洪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为: 1、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 2、现被执行人施张洪无法找到。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施张洪名下的位于常熟市商城中路25号3幢509号房屋,另案进行了拍卖,本案参与分配得款55426(内含执行费1994元); 4、在执行中,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发送限制消费令。尚未执行到位86196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益虎
审判员 陶建清
审判员 徐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薄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