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执1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苑开发区凯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9921276288。
被执行人:广西正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仙葫区蓉茉****组织机构代码:76307631-0。
法定代表人:梁鸿锋。
被执行人: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综合楼**机构代码:69762151-9。
法定代表人:符如发。
被执行人: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南路******房用代码:914500006750444585。
法定代表人:符小霞。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海金融资本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1402-3。
法定代表人:钟精腾。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金海投资理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39。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房229-8。
被执行人:梁鸿锋,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被执行人:符小霞,女,1978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符如发,男,1980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钟思施,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郑妙娟,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符如林,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郑成志,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徐闻县。
被执行人:王桥,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徐闻县。 申请执行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广西正浩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海金融资本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金海投资理财中心(有限合伙)、梁鸿锋、符小霞、符如发、钟思施、郑妙娟、符如林、郑成志、王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云南省昆明市明城公证处作出的(2018)云昆明诚执字第5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7633242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广西正浩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海金融资本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金海投资理财中心(有限合伙)的商事事项变更登记、冻结被执行人郑妙娟持有的深圳市华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75%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梁鸿锋持有的深圳市金海资本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65%的股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符如林持有的“正虹科技”(证券代码000702)无特殊限制流通股433.06万股、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妙娟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桂A×××××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成志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符如发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符如林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符小霞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桂A×××××的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妙娟、符如林共同名下(各占50%份额)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被××人××名下××深圳市××香梅路××小区住宅××、××半岛.××楼××单元××号、××半岛.××楼××、××秀区××半岛东岸××房产、××名下××区枫林路××中铁.××城××楼××房产、××名下××半岛.××楼××单元××号、××秀区××半岛东岸××房产、轮候查封符如林名下位于广西北海市外沙岛东8栋(干货市场)第二层、第一层GCXX2至GCXX6(除GC1XX4、GC1XX4、GC1XX4、GC1XX4)号房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对于上述轮候查封、冻结的财产依法暂不能进行处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祥
审判员 张 永 彬
审判员 尚 彦 卿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梁上军(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