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8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刘秋杰,男,1969年8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杰,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合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家栋。被执行人李俊杰,男,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秋杰与被执行人李红杰、河南省合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俊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红杰、河南省合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俊杰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穆牧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魏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