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30民初3289号原告钟某,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被告齐某,男,50岁。
原告钟某与被告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钟某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 周明江
二0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晓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