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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30民初3289号

钟某与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某;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30民初3289号原告钟某,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被告齐某,男,50岁。

原告钟某与被告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钟某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 周明江 

二0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晓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