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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3民初954号

韩金双与秦皇岛市永强经贸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秦皇岛市永强经资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韩金双;秦皇岛市永强经贸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秦皇岛市永强经资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3民初954号

原告:韩金双,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秦皇岛市永强经贸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城南路**。

负责人:于松威,职位。

被告:秦皇岛市永强经资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城南路**

负责人:于松威,总经理。 韩金双与秦皇岛市永强经贸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韩金双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韩金双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原告韩金双负担。

审判员  吕卓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