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3民初954号
原告:韩金双,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秦皇岛市永强经贸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城南路**。
负责人:于松威,职位。
被告:秦皇岛市永强经资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城南路**
负责人:于松威,总经理。 韩金双与秦皇岛市永强经贸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韩金双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韩金双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原告韩金双负担。
审判员 吕卓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