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闽0681刑更10号 罪犯曾剑巍,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7年2月17日,本院作出(2017)闽0681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人曾剑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曾剑巍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143760.53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曾剑魏以其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左小腿自膝下22CM截肢术后,不能独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17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17)闽0681刑更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曾剑巍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限为一年,执行期限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罪犯曾剑巍暂予监外执行期满而刑期未满,龙海市司法局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第19条的规定于2018年3月15日提请本院对罪犯曾剑巍是否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作出裁定。2018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18)闽0681刑更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曾剑巍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限为一年,执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罪犯曾剑巍暂予监外执行期满而刑期未满,龙海市司法局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第19条的规定于2019年4月11日提请本院对罪犯曾剑巍是否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作出裁定。 经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处于2019年4月20日作出漳中法医审字(2019)20号《关于曾剑巍疾病的审查意见书》,认为曾剑巍患有高血压病3级,高血压性心脏病,左小腿自膝下22cm截肢术后,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的规定,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曾剑巍暂予监外执行。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龙海市司法局负责执行。在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且罪犯曾剑巍刑期未满时,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提请本院审查处理。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