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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执6375号之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廖远友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廖远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6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横路219号12楼全层及11楼01、02房。

负责人:马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廖远友,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被告廖远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粤0105民初15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远友清偿欠款本金31775.44元、利息1979.18元,并支付从2018年7月8日起的利息,计付迟延履行金,并支付受理费658.6元。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6375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阳

审判员  林少宁

审判员  陈文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郑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