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5871号
原告:无锡市蜜糖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汉昌路****。
法定代表人:陆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飞,上海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亮亮,男,199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蜜糖酒吧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亮亮民间借贷一案中,无锡市蜜糖酒吧有限公司经本院限期催缴仍未缴纳相应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无锡市蜜糖酒吧有限公司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 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倪雪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