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25民初9404号之三
原告:程辉,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惠,浙江信大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英振,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程辉与被告霍英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程辉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程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3505元,由程辉负担。
审 判 长 欧仙允
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
人民陪审员 杨玲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
书 记员 蒋洪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