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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5民初9404号之三

程辉撤诉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辉;霍英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25民初9404号之三

原告:程辉,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惠,浙江信大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英振,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程辉与被告霍英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程辉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程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3505元,由程辉负担。

审 判 长  欧仙允

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

人民陪审员  杨玲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

书 记员  蒋洪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