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内0623执431号图门格日乐(申请人)、高红霞(被申请人):申请人图门格日乐与高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图门格日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8)内0623民初8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2019)内0623执431号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中,于2019年07月13日执行到位8075.00元整(壹万元整)的物品。申请人图门格日乐在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2018)内0623民初848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以物抵债8075.00元(捌仟零柒拾伍元整)。其中包含诉讼费75元(柒拾伍元整),诉讼费原件已丢失,未给执行局提供。以物抵债物品为青稞酒,31件,(每件8瓶装),每件双方当事人商议确定价格款为人民币260元。(后附瓶装图片),案件执行费50元(伍拾元整)已交法院财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再无其他争议的事宜。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双方均再无其他争议的事宜,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