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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民申71号

河北融投租赁有限公司、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融投租赁有限公司;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达鑫(香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民申71号再审

申请人:河北融投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槐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景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大秦路南。

法定代表人:于华维,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达鑫(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红磡码头围道**红磡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薇,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河北融投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达鑫(香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7民终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北融投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在香港达鑫与阳原达鑫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一、二审法院均未将案涉事实审查清楚,案涉用于生产陶瓷的生产线即球磨机、隧道窑等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申请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财产权益,应属判决严重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的判项中均未涉及处分申请人财产或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河北融投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河北融投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存海

审判员  韩建新

审判员  刘东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袁源

书记员周丽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