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702执恢303号

黄书得与张陆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09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书得;张陆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702执恢303号

申请执行人:黄书得,男,1979年8月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委托代理人:冯永锐,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陆奇,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书得与被执行人张陆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5日前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还清本息以了结本案。为此,申请执行人以已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1702执恢30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仲献

审判员  曾广响

审判员  袁广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国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