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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民初2535号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邱名宗、蔡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邱名宗;蔡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5民初2535号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吴红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芳,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邱名宗,男,汉族,1989年3月30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

被告:蔡笑,女,汉族,1990年4月28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名宗、蔡笑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邱名宗偿还原告代偿款3430.84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垫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六赔偿原告损失直至被告全部清偿完毕;2、被告蔡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芳到庭,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7年5月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邱名宗(乙方)签订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乙方因购买车辆未能一次性付款而需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将信用卡透支资金用以支付剩余购车款及其他费用,甲方为乙方提供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前期垫资、将车辆抵押给发卡银行以及代理乙方为所购置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服务;合同期内,乙方未按约向发卡行偿还贷款,甲方无需通知乙方可视情况对部分或全部贷款进行垫付。甲方垫付之后,有权要求乙方结清银行全部贷款,并支付甲方垫付款及承担垫付金额每日千分之四的垫付费用。被告蔡笑作为共同还款人在合同中签字,承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日,被告邱名宗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透支金额23600元,用于支付购车款,还款期数36期,且被告以所购车辆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原告向银行出具共同偿债人承诺书,承诺对上述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共同偿债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放款,但因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代被告向银行还款3430.84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名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付垫款3430.84元,并承担从原告起诉之日起以垫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损失至垫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蔡笑对上述被告邱名宗的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邱名宗负担,被告蔡笑连带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小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代

书记员 赵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