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民初2925号
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342号。
负责人:方见,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峰,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尚友,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225196205240035),汉族,住象山县丹东街道白起路47号。
第三人:象山东海红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东陈乡王家岭顶。
法定代表人:郑尚友,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钱全伦,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225195809180032),汉族,住象山县。
第三人:蒋亚琴,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尚友、第三人象山东海红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钱全伦、第三人蒋亚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郑尚友涉嫌骗取贷款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欧仙允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蒋洪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