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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行终300号

居李、居文、李琼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16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行政强制
当事人
居李;居文;李琼;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行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居李,女,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居文,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琼,女,193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居李、居文,身份信息同上,系李琼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新,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邱小欢,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晓昉,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居李、居文、李琼因诉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行初1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本案中,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102行审83号行政裁定,对被告作出的鼓房征偿字〔2016〕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被告组织实施,该裁定已经生效。被告据此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实施了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系在生效裁定的范围之内。原告起诉之时并未主张被告存在扩大执行范围的情形,本案中也没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采取违法方式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情形。故原告所诉被告的强制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居李、居文、李琼的起诉。 上诉人居李、居文、李琼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实施强制拆迁前,没有告知李琼,没有通知上诉人采取行政措施的具体执行日期和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司法救济途径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属于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情形,原审认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定被上诉人在实施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答辩称:1.被上诉人执行法院裁定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且被上诉人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2.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102行审83号行政裁定,对被上诉人作出的鼓房征偿字〔2016〕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被上诉人组织实施,该裁定已经生效。被上诉人据此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实施了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且上诉人并未主张被上诉人的执行行为存在扩大执行范围的情形,其所述的被上诉人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通知上诉人采取行政措施的具体执行日期和时间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司法救济途径等,亦不属于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情形。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认定被诉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而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爱钦

审 判 员  史寅超

代理

审判员  黄吉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许小铃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