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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1执465号

徐振富申请执行白布日格少布、海香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徐振富;白布日格少布;海香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终 结 裁 定 书(2019)内0521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徐振富,男,1948年10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执行人:白布日格少布,男,1966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执行人:海香云,女,1964年8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521民初780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徐振富申请执行白布日格少布、海香云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徐振富已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内0521执46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白布日格少布、海香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特日格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航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