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终 结 裁 定 书(2019)内0521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徐振富,男,1948年10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执行人:白布日格少布,男,1966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执行人:海香云,女,1964年8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521民初780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徐振富申请执行白布日格少布、海香云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徐振富已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内0521执46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白布日格少布、海香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特日格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航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