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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30民初3427号

鲍某与朱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鲍某;朱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30民初3427号原告鲍某,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朱某,男,1956年9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王某,女,1969年3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住址同上。

原告鲍某与被告朱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胡国军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鲍某负担。

审判员 周明江 

二0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晓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