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30民初3427号原告鲍某,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朱某,男,1956年9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王某,女,1969年3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住址同上。
原告鲍某与被告朱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胡国军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鲍某负担。
审判员 周明江
二0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晓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