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823民初1122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霞,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人:张玉录,该公司员工。
被告:孟庆伟,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平泉市。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庆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人赵翠霞、张玉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庆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09983.5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207.46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3月12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垫付宝是由原告推出的,由原告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网址××)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垫付宝会员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我们称之为用户,另一类会员是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我们称之为商户。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的约定,向其收取所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2%或2.4%)的服务费。本案被告即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情况如下:1、2018年4月22日,在商户承德县顺安汽车修理厂处垫付消费29994.00元;2、2018年4月16日在商户平泉市乾昊运输有限公司处垫付消费29994.00元;3、2018年3月23日,在商户承德金驰物流有限公司处垫付消费30000.00元;4、2018年3月23日,在商户丰宁满族自治县聚盛物流有限公司处垫付消费20000.00元。以上原告替被告垫付的消费款总计109988.00元,被告逾期拒不归还原告,其余被告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且据原告了解,被告一并未在第三人处发生真实交易,而是串通以交易的假象进行套现,套取原告的垫付款,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孟庆伟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垫付宝是由原告推出的,由原告替买方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网××m)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垫付宝会员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我们称之为用户,另一类会员是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我们称之为商户。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的约定,向其收取所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2%或2.4%)的服务费。2015年2月10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刘孟庆伟为乙方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被告孟庆伟成为原告会员。该合约约定: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会员。授权垫付宝网站按照乙方在网卡的指令进行操作,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完全遵守本合约、垫付宝网站的各项规则及网页提示。甲方及垫付宝网站为每一会员网卡授予垫付宝账户、垫付宝账户是识别垫付宝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垫付宝网站是甲方为会员推出的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甲方替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项定期归还甲方。甲方根据乙方向垫付宝网站所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乙方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在垫付宝网站取得了会员资格并取得了信用额度后,即领用了垫付宝(垫付卡)服务。乙方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合约总则中规定: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约,以及乙方在垫付宝网站上点击确认的《垫付宝服务协议》,连同垫付宝网站上发布的各项协议、规则、细则、条款均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具有消费垫付功能的垫付宝账户,并承诺使用垫付宝账户进行的一切操作及行为均为乙方本人所为,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信用额度中约定:乙方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公布的垫付宝授信规则,在甲方处取得一定的信用额度,并使用领用额度在垫付宝卖方会员处消费。甲方可无需通知乙方在垫付宝网站上随时调整垫付宝授信规则。还款: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足额交纳服务费;违约: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的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交易:1、乙方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公布的垫付宝交易规则,到垫付宝会员处使用垫付宝账户进行消费交易。2、乙方自愿承担在垫付宝网站上完成交易后的还款责任。垫付宝账户仅限乙方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出租。原告授予被告孟庆伟垫付宝卡号80×××52,约定还款日为每月22日。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情况如下:1、2018年4月22日,在商户承德县顺安汽车修理厂处垫付消费29994.00元;2、2018年4月16日在商户平泉市乾昊运输有限公司处垫付消费29994.00元;3、2018年3月23日,在商户承德金驰物流有限公司处垫付消费30000.00元;4、2018年3月23日,在商户丰宁满族自治县聚盛物流有限公司处垫付消费20000.00元。以上原告替被告垫付的消费款总计109988.00元,被告仅偿还原告0.47元,至今尚欠原告垫付款109987.53元及相应违约金。
本院认为,2015年2月10日原、被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双方约定由用户被告孟庆伟至原告的商户消费,由原告为被告消费垫付消费款项,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具有民间借贷性质。双方所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少部分条款外,其他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条款。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垫付款本金109987.53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贷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总是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被告2015年2月10日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中规定的当月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年利率24%的标准,超过部分应属于无效条款,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日为每月22日,故被告应自还款日的每月23日起支付利息。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孟庆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垫付款109987.53元及利息(其中原告垫付的29994.00元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的29994.00元自2018年5月23日起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计算、其中的49999.53元自2018年4月24日起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年息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3.00元,减半收取计1,481.50元,由被告孟庆伟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茗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