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新0104民初431号

吴亚芳与陈岗、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3-14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亚芳;陈岗;袁建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龙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4民初431号

原告:吴亚芳,女,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龙分公司会计,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岗,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龙分公司昌龙农场承包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袁建华,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龙分公司负责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佳,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勇,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194号。

负责人:颜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女,199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龙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194号。

负责人:袁建华,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龙分公司负责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佳,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亚芳与被告陈岗、袁建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建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龙分公司(以下称中建兴龙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吴亚芳在本院基于同类事实提起诉讼的案件共12件,且被告包括近二十名棉农。据了解,原告吴亚芳系被告中建兴龙分公司的会计,被告中建公司拟对被告中建兴龙分公司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而被告中建兴龙分公司的财务账目与原、被告争议的事实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需进一步核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美丽班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