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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6民初2290号

陈洪慈与陈小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6-03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洪慈;陈小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6民初2290号

原告:陈洪慈,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王、钟陈雯,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芝,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必文,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洪慈与被告陈小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陈洪慈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洪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洪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洪慈负担。

审 判 员 林安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微微 代

书记员 缪丽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