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2民初5753号
申请人:马世砚,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
申请人:刘健,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
申请人:于洪趁,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申请人马世砚与被申请人刘健、于洪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世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健、于洪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韩远昭 来源:百度“”